蒸汽发作器首要依照燃料分类,可分为电蒸汽发生器、燃油蒸汽发作器、燃气蒸汽发作器。现在,市场上首要以电加热蒸汽发作器出售为主。可是,存在这样一种现象:蒸汽发作器假如是大于或等于30升时,归于《特种设备安全督查法令》(以下简称《法令》)监管规模,小于30升的蒸汽发作器不归于《法令》监管。因而,有许多出产蒸汽发作器的企业,故意在其出产的产品上标注或许在规划图纸上标称小于30升的蒸汽发作器,当监管部分查看时,声称这些产品不是特种设备。对用户宣扬时,称其出产的蒸汽发作器不必质监部分监管,并以节省设备、运用费用为卖点出售,而实际上这些蒸汽发作器的容积是超越30升,归于《法令》监管的特种设备。这些企业是以这样方法操作:出产厂家将此类蒸汽发作器,从产品标识、说明书和规划图纸设定容积小于30升,声称不是特种设备,而出售到用户后,经过简略调整外置水位计的水位限位设备,改变为容积超越30升的蒸汽发作器(见图1),这样就能逃避监检,又能满足用户运用要求,可是这类设备存在安全监管盲点,易发作事故。关于这种现象,作为监管部分该怎么处理呢?蒸汽发作器监管问题,是质监部分在特种设备监管和行政法律工作方面的难点。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开展,蒸汽发作器在制衣厂、干洗店、饭店、豆制品厂等场所常常运用,蒸汽发作器是指使用燃料或其它动力的热能(如电能)把水加热成蒸汽的机械设备。
是否归质监部分监管
为了更好地评论蒸汽发作器是否归质监部分监管,笔者以《我国质量技能监督》2012年第10期刊登的《蒸汽发作器是否归于特种设备》一文为例:2012年6月,某质监局对辖区内的某机械有限公司出产的库存蒸汽发作器进行查看发现,该公司出产的蒸汽发作器是经过燃料或电加热,将所盛装的水加热成水蒸汽,并对外输出水蒸汽,配备外置水位计、水箱和水泵、电路控制系统、安全阀、压力表等附件。据该公司供给的规划图纸显示,该批蒸汽发作器的首要技能指标分别为:额外蒸发量50kg/h、额外蒸汽压力0.7MPa、额外蒸汽温度170℃、额外进水温度20℃、有用水容积26升。现场法律人员会同检测人员对上述蒸汽发作器进行水容积测定,当启动蒸汽发作器水泵,向容器灌水,直到水位限位设备主动启停灌水时,测验成果为:28升;当向容器灌水至外置水位计最高点时中止加水,测验成果为:38升。据调查了解,该公司没有获得锅炉或压力容器制作许可证。该局办案人员打算以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制作违法行为对该公司进行处理,可是,对上述蒸汽发作器是否归于监管规模内的特种设备呢。
下面对本事例进行剖析:笔者以为:容积是要害。
监管思路
在实际工作中,蒸汽发作器存在怎么监管的问题。为了防止和削减事故发作,保证人民群众生命、产业安全,必定要加强对蒸汽发作器这类型设备的监管力度。因而,笔者主张,对这类型蒸汽发作器监管能够按以下思路(见图2)进行。
(一)查看规划图纸。查看蒸汽发作器规划图纸或许产品标识、说明书,了解该种蒸汽发作器是使用何种燃料、电或许其他动力,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必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仍是盛装气体或许液体,承载必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初步判断归于锅炉类型仍是压力容器类型。
(二)查看测验。关于归于锅炉类型的,测定蒸汽发作器最高水位时的容积巨细,首要留意的是有些出产蒸汽发作器企业将水位限位主动启停设备设置小于30升,测验时,要关上启停设备,加灌水直到最高水位时,测定其容积巨细(见图3)。假如是大于或等于30升时,按《法令》规则的锅炉进行监管。关于归于压力容器类型的,依照《法令》第九十九条规则的压力容器其规模规则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许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许等于2.5MPa 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许等于规范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对上述相关的指标进行测验,若是压力容器,按《法令》规则的压力容器进行监管。假如不归于《法令》规则的特种设备,可按《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进行办理。
(三)加大监管和宣扬工作力度。一是加大蒸汽发作器出产职业调研和监管力度,引导职业健康开展,帮扶有条件的企业,申办锅炉或压力容器制作许可证。二是加大对蒸汽发作器的运用企业的查看力度,引导其正确运用蒸汽发作器,宣扬不得不合法运用特种设备,消除安全隐患。三是加大行政法律力度,严厉打击出产和运用不合法特种设备违法行为,保证用户合法权益,保证老百姓生命安全。
(一)是锅炉仍是压力容器
1.从界说来看,依据《法令》第九十九条规则,锅炉是指使用各种燃料、电或许其他动力,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必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规模规则为容积大于或许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许等于0.1MPa(表压),且额外功率大于或许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许液体,承载必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规模规则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许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许等于2.5MPa 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许等于规范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许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许等于1.0MPa 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规范沸点等于或许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依照上述界说,锅炉是指使用各种燃料、电或许其他动力,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必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许液体,承载必定压力的密闭设备。两者区别之一,锅炉是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压力容器是承载必定压力的密闭设备。事例中的蒸汽发作器是经过燃料或电加热,将所盛装的水加热成水蒸汽,并对外输出水蒸汽,符合《法令》第九十九条对锅炉的界说。
2.从规划来看,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电热蒸汽发作器规划、制作、运用等有关问题的定见》(质检特函[2005]20号),关于电热蒸汽发作器规划:一是关于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的电热蒸汽发作器,在规划时能够依照《蒸汽锅炉安全技能督查规程》(以下简称《蒸规》)有关规则进行规划,也能够依照《压力容器安全技能督查规程》有关规则进行规划。可是依照压力容器进行规划时,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在电热蒸汽发作器本体上应当设置安全阀或其他安全泄放设备。其数量和排放量计算应当符合《蒸规》的要求;(2)关于无法进入内部进行查验和清洗的电热蒸汽发作器,应当设置清洗孔或查验孔;(3)在电热蒸汽发作器本体上应当设置水位计或缺水主动保护设备。二是依照锅炉规划的电热蒸汽发作器,其规划文件应当经我局公布的锅炉规划文件判定评定组织的判定评定;依照压力容器规划的电热蒸汽发作器,其规划单位应当具备D级或以上(C级、A2或A1级)压力容器规划资格。事例中规划图纸分析, 额外蒸汽压力为0.7MPa,较为接近锅炉。
(二)是否归于《法令》规则的锅炉
依据《法令》第九十九条规则,锅炉是指使用各种燃料、电或许其他动力,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必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规模规则为容积大于或许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因而,是否归于《法令》中界说的锅炉,容积大于或许等于30升是要害要素。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锅炉和医用氧舱安全督查有关问题的答复函》(质检特函[2004]61号)中,《蒸规》中的水容积和《法令》中锅炉界说中“容积”概念相同,均指锅炉内规则的最高水位时的水容积。又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蒸汽锅炉容积界说》(2009质检特便字第3046号)中:《法令》第九十九条对蒸汽锅炉界说中的“容积”是指蒸汽锅炉的水容积,即锅炉最高水位时的存水容积。蒸汽锅炉最高水位是指锅炉实际运转状态下或许答应的最高水位。本事例中,从其规划图纸和标注,有用水容积26升。可是,测验时,主动启停灌水时,测验成果为:28升,最高点时中止加水,测验成果为:38升。终究容积是26升、28升仍是38升。笔者以为:蒸汽锅炉中的容积便是锅炉最高水位时的存水容积。尽管规划、标注和主动启停灌水测验的容积小于30升,可是,蒸汽发作器最高水位时的存水容积测验大于30升,并且蒸汽发作器一经出售,用户能够调高水位限位设备,实际运用超越30升的容积,以获得更多蒸汽输出量,用于出产经营活动中。因而,这种蒸汽发作器归于特种设备,归于《法令》规则的锅炉。
电蒸汽发生器